(1)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 , 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 , 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 , 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 , 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 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
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 , 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 , 可以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 。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 , 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
4、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 , 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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