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这里有工伤保险条例2011啊,这里有工伤保险条例2011,我还是找不到工伤保险条例2011,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工伤保险条例2011的网址吧,工伤保险条例2011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工伤保险条例2011,谁要是可以找到工伤保险条例2011,就告诉我工伤保险条例2011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工伤保险条例2011,找到工伤保险条例2011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工伤保险条例2011啊,这里有工伤保险条例2011,我还是找不到工伤保险条例2011,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工伤保险条例2011的网址吧,工伤保险条例2011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工伤保险条例2011,谁要是可以找到工伤保险条例2011,就告诉我工伤保险条例2011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工伤保险条例2011,找到工伤保险条例2011挺不容易的啊,谢谢啊5,四川省工伤伤残等级认定及赔偿标准 1、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依据《四川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16个月,提交回答九级伤残26个月,十级伤残36个月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致残或伤亡的职工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住院和康复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照发,七级伤残应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与之相关的交通费等,均由单位承担 。1、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依据《四川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6,工伤事宜的规定1、不管是企业还是公司职员,其所在单位都应当遵照《工伤保险条例》给每一位员工参保 。这是一个前提 。2、其次,员工属于工伤的,应当从两个方面报销工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一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报销;二是报销后的部分公司给予解决,而不应该员工来承担 。3、在治疗期间员工的工资应当发放;并且,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变相辞退工伤员工 。不合理,工伤期间工资是应该全额支付的,工伤的医疗费用是应该全额报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以说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致员工不得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则必由企业自行承担!由此看来,你单位的规定是和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的,是无效的,如果单位员工出了工伤事故,员工还是有权依所国家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力的!7,工伤九级二0一六年四川省按工伤条例到底能赔偿多少钱 四川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0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四川省的规定,巴中市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28号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查了一下,好像没发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只找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请到以下网址自己看: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1931288,四川省工伤等级为9级可以要求那些补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保险条列》规定的工伤赔偿/待遇有:1. 工伤医疗待遇(即医疗费);2. 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3. 工伤康复的费用;4.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6.需要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7.五级至十级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合同未到期,被单位辞退,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2、9级工伤,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来计算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 九级计发二个月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公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七级至十级伤残,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相加,九级伤残的赔偿金就是:8个月的本人工资,16个月的四川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川省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5038元,月均2087元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伤前工作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请注意: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算:本人工资X9=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10个月 。如果你是成都的,2011年成都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月平均为2834元,你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核实一下,如果是2834元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34X6=170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34X10=28340元如果不离职,赔偿是1、2、3项相加 。如果离职,赔偿是1、2、3、4项相加 。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上面的工伤待遇都由单位支付 。9,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的全文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含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 。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 。待各地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 。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20元的,增加到42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00元的,增加到40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650元 。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一、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对象和时间 (一)本次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包括按月领取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1至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和办法 1、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 。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720元的,增加到720元 。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10元 。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4、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按所在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月伤残津贴增加不足110元的按110元执行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和办法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0元 。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不足360元的,增加到36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 。(三)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调整标准和办法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520元 。三、资金渠道 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工作 。各地应在2008年春节前兑现企业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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