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冠良保安怎么样,淄博市行政调解驶入快车道( 二 )


从事情的经过来看,两人今日无冤往日无仇,保安“故意”的可能基本是不存在的 。换一种思路,假设两人之前就认识并有过节,保安一直想报复刘某,这次恰巧遇见才行凶,那么就是主观故意;第二,再就是区分“故意伤害”和“过失杀人”,这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但“过失杀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最初的行为不具有非法的性质,比如家长或老师管教孩子、师傅管教徒弟,这本身无可厚非,但被侵害的主体因为心理或生理或其他基础疾病的原因,在“管教”的基础上引发了“死亡”,这就属于“过失致死”的范畴;反观保安的行为,手持刀具,本身就具有非法性,所以应该属于“故意伤害” 。
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保安后期被以“故意伤害致死”提起公诉的可能性很大,造成1人死亡的结果最低能使其获刑10年以上,判处死刑的概率也是有的 。当然,以上只是从事件经过和司法层面对三个罪名的解释上所作出的推测,具体如何量刑,关键还要看后期警方的调查结果和检察院、法院方面的调查或判决 。
第三,商场有责任吗?赔偿多少钱?从各方的声明来看,这个保安虽然在商场停车场维持秩序,但不属于商场方面的职工,大概的用工形式是这样的:保安华某受雇于某安保公司(某保安公司自2015年10月承接了天环广场安保任务)——安保公司派遣华某到商场管理停车 。也就是说华某的直接雇主是安保公司,他与商场之间是“派遣关系” 。
那么商场既然不是华某的直接雇主,商场有责任吗?需要赔偿吗?先看《民法典》相关法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也就是说,华某工作期间造成刘某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派遣单位(安保公司)也有过错(比如对员工培训、管理失职等),也要承担责任,但最终都可以向重大过失人(保安)追偿 。当然,这只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商场、安保公司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具体应该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关键还要看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比如对保安的管理、培训、日常行为的约束到底是谁负责?如果是保安公司负责,那么商场的责任就小一些,甚至没有责任 。
【广州冠良保安怎么样,淄博市行政调解驶入快车道】写在最后:综上所述,保安后期被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最低10年起步,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关键还要看调查结果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具体到商场,因为保安本身不属于商场的职工,属于“外派”的形式,因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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