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条文阐述了棚户区改造进行的前提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确需征收房屋时,才可进行 。也明文规定了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须系建筑安全隐患多、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长久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比较落户等地段 。
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等行政部门均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市某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该法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组织听证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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