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①增值税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合同价款3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即(300-50)/(1 9%)×2%=4.58万元,销项税额为300/(1 9%)×9%=24.77万元,因总包选择一般计税,那分包也是一般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1 9%)×9%=4.13万元,假设甲公司不存在其他进项和销项,甲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销项-进项-预缴增值税=24.77-4.13-4.58=16.06万元;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同样以市为单位,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 3% 2%)=2.48万元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与上述甲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时一样,甲公司应交印花税1050元、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数据计算!二、分包公司(乙劳务公司)分包方已收到的结算款,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1、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①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交增值税为50/(1 3%)×3%=1.46万元;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1.46×(7% 3% 2%)=0.5万元;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2、乙公司选择一般计税①增值税销项税额=50/(1 9%)×9%=4.13万元;进项税额为乙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假设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3万元;应交增值税=4.13-2.13=2万元;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乙公司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 3% 2%)=0.24万元;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三、包工头或个人理论上,劳务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许再次转包,但是在实务中却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讨论!正常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直接给包工头或个人发工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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