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 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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