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改扩建是什么意思,办理《矿井改扩建( 二 )


接着,我们看看什么是煤矿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隐患,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3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
由上,“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和“重大隐患”的关系现在一目了然 。“一次采全高”是为一种先进的开采方式,不是一种重大隐患 。相反,“一次采全高”与其他开采方式相比,有着开采安全、开采效率高、费用低等优势,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点要相对的少很多,所以可以形成的重大隐患也就相应的更少 。但是,在一次采全高开采过程中,如果不执行煤矿相关规定和要求,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则它就照样会形成和存在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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