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我买了信诚保险的福连金生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为每月400元缴】

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的什么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 。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 。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 。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我国用的是询问告知,既问什么回答什么,要求信息真实 。(而告知又会有)2、保证;在保险期间保证不做哪些事情危害保险标的,例如木材厂,即便要做到防灾防损等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既明示出来的;默示保证指根据行业惯例及习惯,大家都知道的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例如:木材厂保险期间内,隔壁开了一家烟花爆竹厂,危险系数增加,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得知后并未做出任何反应,如果保险期间内由于爆竹厂原因起火,保险人必须赔偿 。所有投保产品都要有价值,货币衡量的价值,否则不予承保5,简述为什么要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投保人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保险人主要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所以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1、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 。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2、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在所不问 。6,试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基本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 。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 。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 。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1、自愿原则 。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2011年7,为什么说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表现在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投保人的诚信,主要包括:(1)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一切有关保险的事项,如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能否承保以及以何种保险费率投保等情况,不得隐瞒、欺诈保险人;(2)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保证船舶适航、船货的合法性和不绕航;又如在家庭火灾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保证不在床铺上吸烟等等 。二是保险人的诚信,主要包括:(1)说明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的有关情况,包括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2)弃权和禁止反言(WAIVE AND ESTOPPEL) 。这是英美衡平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限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已放弃合同中的某项权利,一般表现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抗辩权,时限最长为两年 。如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患有疾病,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解除合同,则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所谓禁止反言,是指如保险人先前作了错误陈述,则以后不得再推翻这一陈述而作其他陈述 。上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应属于法定义务,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一义务,则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或有严重瑕疵,将直接影响投保目的的实现 。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 。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 。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 。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8,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楼上的回答了书本上的解释 。我来回答普通理解吧,呵呵 。1,所谓保险利益就是你必须要和你要保的人或者物有关系 。比如,这个房子是你的,你就可以为这个房子投保,而你部能为我的房子投保(即使保险公司保了,出了事也不会赔)2,最大诚信原则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询问你什么,你必须老实回答,你询问保险公司什么,保险公司也必须老实回答 。如果日后发生理赔,发现其中一方就某个询问过的问题说谎或者实是不符,那就会导致不赔,或者合同不成立等等麻烦,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3,近因原则,理论上估计容易理解,实际上操作中是最难搞清楚的 。比如一个人独自上山打猎,不小心摔倒了,导致心脏病发作,最后死了 。他死亡的最直接,最起决定性的原因是心脏病发作,而不是意外摔倒 。如果他买的是意外险,不是疾病险,他就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当然,如果买了疾病死亡,就可以得到赔偿 。有点复杂,呵呵 。4,损失补偿原则 。简单说就是你不能因为得到保险而发财 。比如你的草房子烧了,保险公司只会在限额以内赔偿一个类似功能和装修的草房子给你,而不会赔你一个砖房子 。又比如,有个人意外摔伤了,用了1万块医疗费,而他买的保医疗费的报销额度是2万,他最多也只能报1万,同时在一家报销了不能到第2家报销,除非第1家没赔完,可以到第2家接着赔 。我可是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打上去的啊,不是复制的!!!!!看看这个案例行不行: 保险法案例之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案情简介 贾玉石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任职,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贾玉石先生为自己设计一番,觉得值得投保.于是,2004年4月,贾玉石先生投保了90万养老保险,年缴保险费6500多元.这样,到退休时,贾玉石先生可以一次性得到90万元的养老金.2007年,贾玉石先生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项保险的,一律要求退保. 贾玉石先生坚决不同意退保.说,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就诉诸于法律.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问题涉及保险人解约权利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据此,保险人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在如下情况,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法定解除. 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保险人才可以通过行使法定的解约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而且投保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6,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二,约定解除. 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人在既没有出现法定解约事由,也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解约权的情况下,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们的教材中,把保险合同的解除归纳如下,同学们可以进行比较: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 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股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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