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遛狗不铲屎,最高罚200!在家养鸡也不行 。这个新条例与你我相关, 你怎么看?
强烈建议因狗引发的冲突或伤人事件,对狗主人或宠物主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足以扑灭养狗人的嚣张气焰 。在此,我也坚定的认为,法制定的再完善,关键的问题在于人,而人则是决定法律法规执行是否能够彻底,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打了折扣,是否真的起到了惩戒的作用 。在特有的环境与氛围下,有些民众对法律法规根本就是不畏惧和漠视,因养狗、养动物发生冲突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
关于养狗的省级立法、市级立法,估计印成纸张能排个几公里长 。而里面的内容可以说是非常详实,责权利清晰,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和处罚权一清二楚 。对养狗人的约束内容大体上有以下内容:两次受到处罚者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禁止在城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
携带犬只外出,不得进入下列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犬类治疗场所、宠物医院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可这么长时间我们看的是大多数情况是,养狗人无德、缺德 。
第一起案例,如2017年11月,昆明一名女子抱狗上74路公交车,车长蒋凌翔在养狗人与其他乘客冲突的情况下,欲报警,该女子就殴打司机,被行政拘留 。第二起案例是2007年4月,济南4路公交司机穆强在阻止一名乘客带狗上车时,被该人将眼眶打伤 。第三起案例是2019年3月11日,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一名女童和8岁男童被恶狗撕咬至重伤,而两名狗主人在牵住恶狗后溜之大吉;第四起案例,浙江一网红因遛狗与孕妇杨某夫妇引发争吵,杨某被网红女打伤 。
因此,我建议国家应出台关于在城区饲养动物(包括养狗、养鸡、养猪、养羊等等)的全国性法律,对全国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增加违反法律入刑责的相关内容 。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关于动物管理方面成熟的法律条文,结合国情,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在有执法权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城管、公安机关、卫计委多头管理、多龙闹海、各管一摊的问题,像全国海警统一七个部门一样,确定一个部门专门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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