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分包是什么意思,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二 )


5.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成员资质有高、有低时,按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防止了挂靠、借用 。7.在同一个采购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不得参加多个联合体进行投标 。三、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应该说,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件对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还是很具体的,但实际工作,仍然存在真真假假的联合体,让人难以辨识 。
我们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二个方面进行认真区分,作为真正的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应依法规进行投标,避免陷入误区 。1.要从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质目标进行分析 。联合体的成员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还是强弱、弱弱结合、同质报团,是否有刻意联合倾向 。对合法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在加入前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
2.各方必须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前签订联合协议 。3.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得到采购人知晓与认可,并将联合协议提交采购人 。如果各成员事先口头达成协议,承诺在中标后各成员分别承担项目实施,并未告之采购人,这就是典型的转包、非法分包了 。4.按照联合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联合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而不能只由联合体的牵头人单独签订 。
联合体投标和分包有什么不同?
如果合同分包履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中标供应商分包后仍然要对整个采购项目负责,即使对分包供应商承担的项目也要负连带责任 。分包供应商由于没有参加投标活动,一般情况下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包协议 。这就是说,分包供应商违约必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中标供应商再向分包供应商追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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