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规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例如,在“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远程执法抽查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公开招标”公告中,就明确“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18-06-05”、“获取文件结束时间:2018-06-11”,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中,也会明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
招标结束后,招标公示需要几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获取结束时间是什么意思,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谢谢邀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 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 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项目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有资格预审时为40天左右,无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时为30天左右 。公开招标项目需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要求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般要求在公告发布时间内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一回事吗?
有人说,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已经明确过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从这些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 。这个观点当然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期限是对采购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采购文件公告不等于采购公告 。
采购公告的期限是法定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招标文件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在采购公告中约定的 。对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规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例如,在“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远程执法抽查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公开招标”公告中,就明确“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18-06-05”、“获取文件结束时间:2018-06-11”,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中,也会明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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