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不够三家怎么办,可以直接转成竞争性谈判吗( 三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 , 出现相关法定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废标后 , 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 , 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实务中当政府采购工程发生上述废标情形时 , 经申请并获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就成为可能 。
但是 ,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采购方式调整后 , 采购人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模式重新发布采购文件 , 切不可图省事仅在口头宣布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采供各方仍使用原有文件 。否则 , 不仅在采购运行程序上形成适用法律条款的混乱 , 对谈判结果不尽满意的供应商还有可能以此为由产生质疑和投诉 。至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 , 因其规模小 , 工期短 , 且一般无特殊技术要求 , 如果再把施工合同价款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 , 那么 ,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将是一种合法合情简捷高效的选择 。
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 , 还需要专家论证吗?有何依据?

竞争性谈判不够三家怎么办,可以直接转成竞争性谈判吗


需要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 ,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 , 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 , 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