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时碰到竞争性谈判,流程是什么,怎么应对?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 。但是采购实务中往往容易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相混淆 。笔者根据近几年来从事市政园林土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和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感受,略述竞争性谈判的几个要点与难点,谨以此以飨读者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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