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实践需要,草案缩短了招标工作的时限要求 。草案还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于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全面缩短招投标时间周期 。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草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在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对应当由招标人自主决策的,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
三、投标优化重新招标安排:草案对于实践中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操作进行了优化,要求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措施;并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统一协调了具体实操安排,避免招标人面对“有法可依但难依”的囧境 。而后在第五十三条中,草案还明确了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提高招投标效率 。
规避低质低价中标:针对实践中“劣币驱逐良币”的低质低价现象,草案将评标阶段较难迅速审定的“低于成本的报价”修改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并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的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对这一情形做出了澄清说明、否决投标和拒绝中标规定,将异常低价全面排除在招投标流程之外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限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往往不利于体现优质优价,因此草案严格限定了其适用范围,除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律不得使用 。
草案还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这也有助于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草案推荐评标委员会不对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序,并赋予招标人以根据评标结果自主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投资活力 。五、合同履行合同不履行的情形处理:草案新增的第五十七条明确了中标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通过赋予招标人以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重新选择中标人的权利,确保实现招标效率最大化,也有助于倒逼中标人履行合同 。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草案新增的第五十九条旨在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 。六、异议与投诉处理规定异议与投诉处理:草案第六部分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作了补充规定,开通了执行异议的法律通道 。七、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草案第七部分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针对前六部分修改的内容扩充了情形,并补充了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允许未经开标公布的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以及第七十八条“招标人不履行以法告知义务”等情形,整体来看也显著提高了罚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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