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创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精神 , 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 , 是2020年政法工作的两项重要任务之一 。
三零创建简单来说就是“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 。是2020年政法工作的两项重要任务之一 。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形势 , 保持应有的政治觉悟 , 要从村(社区)、企业和单位抓起 , 从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抓起 , 以“三零”创建工作为切入点 , 着力化解群众身边因上访、事故和案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 不断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
“零上访”是指凡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 , 除必须由上级部门解决的 , 全部都要在村、社区和基层单位得到有效化解;
“零事故”是指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零案件”是指不发生刑事犯罪 。
“三零”单位创建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 , 通过深入开展“三零”创建工作 , 促使广大村(社区)、企业和单位符合“三零”创建标准的数量逐年上升 , 力争到2022年 , 全区“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的村(社区)达到80%以上 , 企业和单位达到90%以上 。
坚持问题导向 , 在基层围绕信访问题、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风险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查漏洞、补短板、建机制 , 将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在早在小 。
坚持结果导向 , 通过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力量下倾 , 夯实社会稳定基础 , 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 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 。
7 , 请问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 的资质和信誉如何公司地址不怎么样啊 , 欠债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日期: 2010-07-22 08:54:18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管民二初字第683号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圃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松 ,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章国 , 男 , 该公司法律顾问 , 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18号1号楼19号 。被告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46号晖达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星江 ,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建设 , 男 , 该公司总经理 , 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46号院3号楼27号 。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朱章国到庭参加诉讼 , 被告三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乾坤公司诉称 , 原、被告于2008年3月13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 , 约定由原告供应被告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中牟县检察院3#、4#住宅楼工程 。合同签订后 , 原告即向被告供应混凝土 , 至2008年11月18日止 , 按合同优惠价计算 , 给被告供应混凝土总价款1935666.88元 , 被告支付300000元后 , 剩余1635666.88元至今未付 。依照合同约定 , 需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供方支付混凝土款 , 否则所有用混凝土不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价格;违约方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4日 , 被告应支付违约金408915元 。故原告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货款1635666.88元;2、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三建公司辩称 , 被告对原告起诉本金的数额没有异议 , 但认为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另外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经审理查明 , 2008年3月13日 , 原告乾坤公司与被告三建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 , 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牟县检察院3#、4#住宅楼;需方单位为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供方单位: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砼单价按供应当月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下浮20%另加25元运费计算 , 数量按实际供应量计算 。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 , 供方开始供应 。五层混凝土浇注完毕时 , 需方在七日内一次性向供方支付所用混凝土款的70% 。剩余30%的混凝土款 , 待混凝土28天强度到期时一次性付清;五层以上的混凝土按每月供应量进行月结 。违约方承担日万分之五违约金 。韩建民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 并加盖三建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 , 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 。2008年9月25日 , 原、被告分别对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26日、2008年4月21日至2008年7月17日、2008年7月19日至2008年9月20日供应的混凝土进行结算 , 结算数额分别为353555.39元、678776.91元、484187.48元 。2008年11月18日 , 双方又对2008年9月25日至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1月2日至2008年11月14日供应的混凝土进行结算 , 结算数额分别为296605.50元、122541.60元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建民在上述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以上货款总价格为1935666.88元 , 后原告自认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 , 余款1635666.88元未予支付 , 引起争诉 。另查明 , 在诉讼过程中 , 原告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 但被告认为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偏高 , 要求本院予以调整 。以上事实 , 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 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 , 被告委托的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35666.88元的诉讼请求 , 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但被告认为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偏高 , 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 对于原告要求违约金过高部分 , 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意见 , 理由正当 , 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35666.88元 , 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货款付清之日止 ,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57元 , 由被告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 国企招聘国有企业面向全国招聘1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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