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属于企业无偿提供了“租赁服务”,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属于企业无偿提供了“租赁服务”,按照上述规定增值税方面也需要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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