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刘女士将自己的房子以110万的价格卖给了买家( 二 )
1 , 那么 , 刘女士还能要回她的房子吗?
我认为 , 刘女士无法要回她的房子 。
因为王韬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时 , 房子在王韬名下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房子以登记为准 , 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 。
所以 , 银行并不知道王韬和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 , 也不知道王韬没有给刘女士支付尾款 , 所以 , 银行的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 。
因此 , 刘女士和王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 不能对抗第三人 , 所以刘女士的房子会被拍卖 , 用于偿还银行欠款 , 而刘女士可以起诉王韬违约 , 主张她的权利 。
2 , 那么 , 秦尧和王韬以及张昕三人的行为 , 属于什么性质呢?
我认为 , 三人的行为 , 就是明显的诈骗 。
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欺骗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而秦尧三人冒用他人的中介公司 , 和刘女士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 ,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诈骗 , 而且数额巨大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也就是说 , 秦尧三人已经触犯了刑法 , 且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100多万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将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大家觉得我说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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