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新所得税法是什么( 二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 准予扣除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准予扣除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 按照规定摊销的 , 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 , 该项资产的净值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page]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 ,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 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额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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