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女儿女婿名义买房,却被拒绝登记居住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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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操劳一生 , 说到底就是为了子女 , 当他们老去 , 也就到了子女回馈的时候 , 可在现实生活中 , 却有很多不知回报的子女 , 他们只知道向父母索取 , 且从不想着回报 , 更有甚者 , 竟然连父母想要安心住下的要求都不能满足 。
2009年 , 70多岁的李某夫妻在广州买了一套房子 , 他们想着自己年纪已经大了 , 所以就将房子登记在了女儿、女婿名下 , 但前提是两人需要持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 直到他们去世 , 其实老两口这也是无奈之举 , 他们就这一个女儿 , 所以只想着趁着自己还在多帮一帮 。
但同时他们也需要有个地方能够安心住下 , 因此他们与女儿、女婿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 , 在协议中 , 双方约定 , 房屋产权归女儿和女婿所有 , 使用权则归李某夫妻所有 , 直到两人均去世为止 。
之后老两口就在这套房子里住了下来 , 后来《民法典》颁布 , 李某夫妻想要安心住在这套房子里就必须去办理居住权登记 , 因为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中有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也就是说 , 没有居住权 , 老两口就算是被赶了出去也没地方去喊冤 , 为了安心 , 老两口便找到女儿和女婿 , 让他们协助去办理居住权登记 , 可女儿和女婿却表示 , 他们同意让老两口在这套房子里一直住到离世 , 但他们不愿意为老两口办理居住权登记 。
而老两口坚持要办 , 否则无法安心 , 多次商量无果之后 , 李某夫妻便将女儿和女婿告上了法庭 。 此案是因《民法典》颁布后的新规而引发的纠纷 , 根据相关规定 , 处理方式就需要遵照《民法典》的规定 。
本案中 , 李某夫妻在购房时曾与女儿、女婿签署了《购房协议》 , 其中双方对李某夫妻的居住权进行了约定 , 且合同真实有效 , 并且符合居住权合同的实质要件 , 因此李某夫妻是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的 , 只不过在《民法典》颁布之后 , 他们需要进行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的规定 ,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合同中包含有居住权内容的 , 只要原合同符合居住权合同的实质要件 , 权利人应可据此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
综合下来 , 李某夫妻是有权依据《购房协议》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的 , 所以他们的诉求是合理且合法的 , 那么女儿和女婿就应当配合 , 因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 , 女儿和女婿需要在期限内配合李某夫妻完成居住权登记办理 。
那么居住权到底是什么?又该如何取得?取得居住权之后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 享有哪些权利?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 其包含在物权之中 。
在法律规定中 , 居住权的取得主要有如下四种方式 , 一是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 , 就比如租房子时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 , 这其实就是租客从房东手中获得了居住权 。 当然 , 在这种方式中 , 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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