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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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 ,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即时结清的合同 ,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为4级案由 , 隶属于3级案由“9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现论述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 其为债权纠纷(合同纠纷) , 根据“物债两分”的原则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上述四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 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三、最高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的裁判观点“根据案涉《股权投资协议书》的约定 , 双方的合同目的是万福公司通过支付股权投资款的方式 , 取得西曼国际项目面积约2500平方米厂房的产权 , 该协议名为股权投资协议 , 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 而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 , 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 。
因此 , 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 ”故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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