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人防部门原因 , 商业项目再次被迫终止 。 我公司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被告知 , 因人防部门原因项目审批停止办理 。 随后 , 人防部门于2021年12月25日、2022年2月14日因同一行政行为作出两次行政《答复》 , 要求我公司:“在取得地下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 办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 。 并解释:“按省《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简称《防空办法》)13条规定 , 我们确认你们这个项目 , 就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原来的行政审批都批错了 , 现在把它掰过来” 。 我公司认为 , 人防部门仅依据省《防空办法》 , 就把市出让给我公司的地下商业用地 , 我公司依法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 , 强行、越权变更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将我公司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变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将我公司投资开发的房地产
在当前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 极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形势下 , 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 恳请社会给予关注 , 给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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