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放
今年年初 , 陈女士承租了赖先生的房屋 , 双方签订《承租协议》 , 租期一年 , 约定租金一月一付 。 4月 , 陈女士准备按协议规定时间向赖先生交纳租金时 , 赖先生电话不接 , 微信不回 。 后来 , 陈女士从邻居处得知 , 张先生也想承租赖先生的该套房屋 , 且承诺交纳高于近一倍的租金 , 让赖先生十分心动 。 陈女士意识到赖先生可能是想与自己解约 , 但又苦于没有合适的理由 , 于是玩起了“失踪” , 想利用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来提前收回房屋 , 转租给张先生 。
眼看就要违约 , 陈女士无力承担高额违约金 , 匆忙来到广州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
公证员支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难以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获悉具体情况后 , 公证员建议陈女士及时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业务 , 即陈女士按照她与赖先生签订的《承租协议》 , 将4月应按时交纳的租金提存到公证处专用账户中 , 从而达成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 陈女士在当天中午就把应付租金转入广州公证处专用账户 , 公证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后 , 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 随后 , 广州公证处通过邮寄方式向赖先生寄送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 赖先生收到通知后 , 持身份证、合同等材料到公证处领取了提存款 , 陈女士的“被违约”风波这才告一段落 。
公证多一点
办理提存公证业务 , 申请人需向公证处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 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5. 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公证处|房东想涨房租玩“失踪”,租户只能“被违约”?】7. 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补充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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