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可心解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装修公司只装修了一半就借故不继续装修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额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除以上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如:装修公司破产、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认定为危房无法继续装修的、业主在一定期限内都没有要求继续装修等)外,装修公司不管以何种理由暂停装修工程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若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按照约定设计装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陈可心强调,需要注意的是,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除了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如果还有其他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至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呢,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装修过程中发生事故谁担责?
《新居之约》中所涉及到了几次装修均未发生施工工人、业主、第三人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大多是关于装修材料、工序的选择问题。
虽然没有出现事故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遇到了此类问题,那么,相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陈可心介绍,关于侵权责任,我国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退订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也规定了非过错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在装修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作以下分类进行分析:首先,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装修工人自身受到损害的,其与装修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装修施工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所受损害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如果第三人对装修工人的损害具有过错的,装修公司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对该第三人进行追偿。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业主本人,也可以是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其次,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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