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八条
-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 ,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 , 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 由地税负责征收管理 。
下列情形 ,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
此外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 , 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 , 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
附:
环保税征收例题
水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 。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 。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每污染当量 。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0.0005、0.005、0.04、0.02、0.025、0.02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0.49、0.08、0.8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
第一步 , 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总铅:10/0.025=400 总银:10/0.02=500
第二步 ,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第三步 , 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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