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男子做核酸插队被阻追砍“大白”获刑,一线防疫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我们要彻底提高一线防疫人员的安全保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使用带有隔离功能的采集车
案例中工作人员和设备处于完全暴露的状态,与待检测人员几乎没有任何隔离设施 , 因此我认为必须采用流动医疗车作为常规的核酸检测室,在医疗人员和检测人员之间增设强化玻璃隔离功能,只留一个圆孔方便检测 , 这种设计可以有效的降低双方发生矛盾的机会,嫌疑人也无法进入检测室内给防疫工作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种措施只是辅助手段 , 但是效果却是最明显的 。
二、加大涉疫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处罚力度
案例中该男子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种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无法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 很多涉疫案件嫌疑人只是象征性的处罚或者口头警告,这也导致许多人以身试法,因此必须加强对嫌疑人的处罚力度和公示力度 , 在判刑的同时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同时在社会层面进行道歉,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阻碍防疫工作需要付出的代价,才能起到保护一线防疫人员的作用 。
三、社区需要主动对居民进行引导
要保障一线防疫人员的安全必须把“嫌疑人”作为切入点,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从思想上改变“我弱我有理”理念,让居民知道殴打一线防疫人员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还触犯法律,案例中该男子承认自己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可见该男子缺乏正确的法律常识和意识,因此社区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应该在社区内开展普法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应该主动派遣志愿者进行秩序的维护 。
首先有关部门要出台保护大白的规章制度 , 然后群众要自觉遵守,同时防疫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 这样才能保障自身安全 。
需要注意周围的环境,自己也不要太多的交流,以免惹到一些人,造成很大的问题 。
应该有警察在场 , 需要有更多的逃生路线,这样就是需要给他们一个宽度 。

2、疫情期间监狱不收人,被判刑的怎么办?疫情期间监狱不收人,被判刑的犯法人员还是会被看押的 。国家会正常运转 , 作为暴力机器的组成部分看守所监狱是不可能不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 , 只是形式方法有所变化,必须符合疫情防范防控要求才能收押,一般会采取指定部分有条件的看守所监狱收押新入所入监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看守所监狱绝对不可能不收押犯人和犯罪嫌疑人的 , 这是法律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 。
一、疫情期间不收监算刑期吗
罪犯在疫情期间,不被监狱收监的,那么疫情期间是否算刑期,是要看罪犯的具体情况的,罪犯是否被监管的 , 如果罪犯被监管了,就应当算刑期 , 罪犯未被监管的,疫情期间可以不算刑期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可以知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 , 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监狱在收到司法文书后 , 应当将罪犯收监处理,但在疫情期间,不进行收监的,那么不收监的日子是否算刑期,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 但法院为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案件办理衔接配合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对暂缓收押的罪犯 , 书面委托司法局对罪犯唐某进行日常监管,属于公权力行为 , 罪犯唐某应当视为已进入判决执行阶段 。虽然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与羁押场所的日常监管空间、措施、要求等有所不同,但是实质意义上都属于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那么应当算刑期的 。
二、刑期开始计算的时间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 ,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 , 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
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
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 。民法典规定 ,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 , 属于不可抗力 。
一、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 。其构成需要满足外部客观因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避免因素以及非正常因素的特征 。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突然 ,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 , 从其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属于不可抗力,但仍需结合具体民商事纠纷个案案情来综合判断是否可以免责 。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 , 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 , 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合同依法变更后 , 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虽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但在各个法律关系中能否作为民事免责事由,还需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将疫情作为免责事由 。只有在当事人充分证明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 且各种方式均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合同履行障碍,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 继而达到免责的目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4、判决生效后,怎样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 , 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的话 , 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
申请强制执行是在一审法院申请,一般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判决书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
如果本人不去的话,就只能委托代理人去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了,委托律师的话还需要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的出庭函 。
要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生效期过即可 , 一审判决为十五天,二审送达次日 。
判决生效怎么申请执行
生效后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立执行案件,立案庭立案后转到执行庭执行 。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
(二)执行依据(均须提供原件);
1、一审案件:一审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须主审法官盖生效章);
2、二审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须到中院盖生效章) 。
(三)申请人身份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若本人不能来申请的,可委托他人 。受委托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
(四)被执行人身份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 ,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5、北京司法机关对涉疫情案件如何从重处理【涉疫案件已判决生效的继续执行,辽宁男子做核酸插队被阻追砍“大白”获刑,一线防疫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近日, 北京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的一批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北京各级法院二月二十八号宣判的四起案件, 其中就包括北京首例涉疫刑袭警案, 2020年一月2日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在被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 通过微信qq传播, 直接复盖人员2700*人, 并被其他人微博转发, 天造供应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另一起案件中, 被告人孙某某, 蒋某经预谋于2020年一月二十七号12时去打印虚假宣传材料三千份, 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骗取他人向孙某某微信个人账户转款, 截至案发, 尚未有钱款转入被告人微信账户, 犯诈骗罪犯处以7不刑, 实列并处罚金1万单,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五号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八号间, 被告人杨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购买大量口罩用于捐赠新官, 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向石某某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核实, 涉案口罩,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探处有期徒刑两年, 并处华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零年二月十六号九十许, 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拒不配合新官肺炎疫情期间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管理措施, 击打工作人员头部并对赶来的民警实施踢踹行为, 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判刑决议一个外月, 那么这一次集中宣判的四起刑事案件就是通过北京云法庭等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审理的快手, 拥抱每一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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