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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宅基地上房子塌了 , 也不意味着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在农村 , 要想建房 , 首先需要向村集体申请一块宅基地 , 从而获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 可以使用申请取得的宅基地 , 用来建造房屋 。 当然 , 在一定条件下 , 宅基地可以依法收回的 。 但是 , 收回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 如果未经合法有效的收回程序 , 村民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吗?下面 ,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
范某甲和范某乙都是某村村民 , 所争议的土地原来属于范某乙父亲家族管理使用的土地 。 1970年前后 , 因修路占用了范某甲部分土地 , 村委会安排范某甲在涉案土地建房居住 。 1983年 , 范某乙申请使用涉案土地 。 因范某甲无儿无女 , 村委会承诺涉案土地使用权由范某乙享有 , 但某甲生前有权继续居住 。 2000年左右 , 范某甲作为五保户搬到敬老院居住生活 。 2006年前后 , 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 , 范某乙在土地上种菜、栽树 。 范某甲的侄女要求继承其土地和房屋 , 与范某乙发生争议 , 县政府确权由范某乙使用涉案的宅基地 。 某某甲以及范某甲的侄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市政府维持 。 范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确权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的再审 。
【新湖中宝|最高院:就算宅基地上房子塌了,也不意味着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最高院认为:范某甲实际在涉案土地上居住生活三十余年 , 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 即使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 , 或者其实际上没有在涉案土地上居住 , 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收回程序 , 不能认定范某甲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 。 村委会承诺土地使用权将来由反某乙享有 , 但是承诺是有期限的 , 即范某甲生前有权继续居住 , 该期限目前并没有到期 , 范某甲依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 。
所以说 , 对于宅基地上 , 要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进行法定的程序 。 如果 , 未经法定程序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 直接将宅基地确权给其他村民 , 那么受侵害的村民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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