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韧同时提醒说:“当然,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就是,出资人对该房屋是否有处置意愿,其特征就是产证上是否有配偶的名字。若产证上为双方的名字或仅有配偶的名字,婚后购买的房屋性质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需要补偿
通过前文分析得知,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只要当事人未另有约定,均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哪怕是婚前财产变换财产方式的,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婚前房屋变卖所得的款项,仍属于个人财产,用变卖所得再购买房屋的,购买的房屋仍是个人财产。
这里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是贷款买房,但需要明确的是,它并不能改变婚前财产的事实。这是因为,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相对比较公平的做法。
当然,对贷款买房的情形,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从而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如何补偿?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所有人需要将偿还贷款金额的一半支付给对方。
【 房款|婚内购房一定是共同财产吗】本文源自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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