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 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5、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7、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五、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 对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或在价外收费的, 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发现, 限期收回,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依纪严肃处理 。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 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追回已购住房,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榆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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