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 , 如果民告官私自越级告状 , 就要先打五十大板 。《大清律》中有:凡军民词讼 , 皆须自下而上陈告 , 若越本管官司 , 辄赴上司称诉者 , 即实 , 亦笞五十 , 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 , 方赴上司陈告 。解释:打官司时 , 必须自上而下诉讼 , 如果越过管理本地的官员 , 去向更高一级的官员告状 , 即使是事实 , 也要先杖打五十 , 需要本地管理官员不受理或者受理后觉得冤枉 , 才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官员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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