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继承权公证 房屋继承公证】房屋继承公证(公证业务——继承权公证)

什么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死者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权公证,一般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一人单独继承或者部分继承人共同继承 。常见于,死者去世后留有房产,继承人之间达成一致,该房产由一人继承(方便交易),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内部私下约定,一般情况是继承房屋的一方给予其他继承人补偿等) 。
公证遗嘱,一般是当事人生前在公证处立遗嘱,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 。然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遗嘱的公证书 。实践中,因《民法典》修改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等因素,一般建议当事人自行书写遗嘱或者办理遗嘱保管公证 。
遗嘱继承,一般由当事人携带公证遗嘱或当事人生前自立遗嘱原件,根据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该遗嘱的效力是审查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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