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 2017建设部合同(15)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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