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合同4篇(15)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 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 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 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
10.3 第三方违约 。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 , 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 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
11、索赔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 , 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 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 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 给受托人造成损失 , 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 , 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 于7天内给予答复 , 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 , 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 ,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 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 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 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 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 , 由于委托人原因 , 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 , 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 。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 , 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 , 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 , 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 , 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
13.2 本合同签订后 , 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 , 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 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末达成书面协议的 , 本合同依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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