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 2017工程勘察合同( 六 )


(4)发包方委托施工图设计的 , 在施工图设计前 , 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 , 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
(5)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 , 承包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 , 承包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 。
(6)发包方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 以致造成承包方勘察设计返工时 , 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 发包方应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费 。
(7)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 , 承包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勘察设计工作 , 发包方应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 。
(8)在合同履行期间 , 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 承包方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 , 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 , 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 , 不足一半时 , 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 , 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
(9)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 , 收到定金作为承包方勘察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 , 承包方有权推迟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 , 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
(10)发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设计费 , 每逾期支付一天 , 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 且承包方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 , 承包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 并书面通知发包方 。发包方的上级或勘察设计审批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 , 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设计费 。
(11)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 , 须征得承包方同意 , 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 , 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 。
(12)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
(13)发包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包方 。
(14)发包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包方 , 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 , 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 , 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 。发包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时 , 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包方做为主体承包方 , 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
(15)发包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
(16)发包方不得指使承包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
(17)发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
(18)未经承包方许可 , 发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 或将承包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
2.承包方责任
(1)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 , 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 , 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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