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
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
2. 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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