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 二 )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便于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注意:
1、本协议未涉及乙方先行垫付款问题,如政府要求乙方支付垫付款,可以约定政府达到什么条件时,乙方可以向政府先行垫付 元(可以分段支付),达到什么条件时,政府返还给乙方 。
【投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2、本协议仅供参考,与对方谈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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