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务合同( 二 )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 , 提高职业技能 ,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岗位责任等规定 , 检查考核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 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
第十八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未经甲方同意 , 不得公开或泄露甲方客户资料、培训资料、公司运营管理指引、财务帐册等商业秘密 。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 , 未经乙方的同意 , 不得公开和泄露 。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 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 , 给予相应的处分、经济处罚等 , 直至解除本合同 。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 , 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 , 变更劳动合同 , 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
第二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 , 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经有关部门确认 , 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 , 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六)、(七)、(八)、(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第二十三条因企业关闭、企业严重亏损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 , 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 各自承担各自责任 。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届满 , 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 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
八、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规定 , 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 符合开除、辞退条件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