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其二、 其三、。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 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整贷零还或整还,零贷整还或零还,按借据及银行对账单的实际发生额,点对点、日对日计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出借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出借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 。如借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出借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三、出借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四、本合同出借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出借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 。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
七、出借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监管方式: 借款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监管人的监管,委托监管合同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一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出借人提出申请 。经出借人、保证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借款展期还款协议 。借款展期后,借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其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 。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的;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模板】二、不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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