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苗迎阳借款本金515000元;
二、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苗迎阳借款本金515000元的付款责任 , 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4475元 , 诉讼保全费3095元 , 公告费560元 , 由二被告负担 。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张 燕 春
审 判 员 陶 小 琳
代理审判员 王 小 平
二○○八年一月十日
【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纠纷】书 记 员 李 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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