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纠纷( 二 )


3、 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4、 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三、 时效
1、 普通时效
2、 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别
(2)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 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 ,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 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 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 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但应当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 , 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 , 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 , 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 , 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 , 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 , 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 , 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
(4)中断: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 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 对方当事人在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 , 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刚才讲到的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 , 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证合同的 , 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四、 证据
1、需要举哪些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 ,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以及与当事人主体相关连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 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保函、质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出质登记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主要是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 如借款借据、转存凭证等 , 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 , 个人认为可视情况予以提供 , 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 在对己方无不利的情况下 , 也可以提供)×构成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证据(包括扣款扣息或还款情况构成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其他依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诉讼请求的需要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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