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借款的合同( 二 )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
3.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个人信用借款的合同】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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