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所出质权利设定过质押、赠与或转让等法律处分 。
7.4股权出质 , 甲方保证做到:
7.4.1出具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决议 。
7.4.2该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乙方的股权增减变更、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 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
7.4.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 甲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
第八条 乙方的承诺
8.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
8.2乙方主张质押权利时 ,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得价款 , 在偿还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款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 , 应将剩余的价款退还甲方 。
8.3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秘密 , 本合同终止后 ,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处置所持有的甲方各类资料 , 不得对外泄漏 。
8.4(特殊情况下才有此条款)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配合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必要时甲乙双方可先行办理股权解除质押登记;但甲方或承租人须提供可供乙方接受的替代质押物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质权利凭证灭失的 , 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9.2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 , 应向对方当事人按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 , 并负有继续履行的责任;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9.3如因甲乙双方的
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 双方应在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重新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顺利实施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 , 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 。如主合同在执行中被确认无效 , 则甲方仍应对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
如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 , 不影响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 , 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质押担保责任 。
10.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
10.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本合同 。
10.4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相关约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日起 , 本合同效力终止 。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 , 合同各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 , 如协商不成时 , 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二条 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 , 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 登记机关执一份 , 各份合同内容相同 ,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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