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空买空卖形式的借款 。空买空卖指的是买方不支付贷款 , 卖方不交付货物 , 双方只就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 。其表现形式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 , “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 , 到了一定的期限 , 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 , 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 , 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 。双方进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借款行为 。
【浅谈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7.存单表现形式的借款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 , 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 , 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 , 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 , 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 。
二、企业之间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 , 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专营 。由此可见 , 企业间相互借款 , 在一般情况下 , 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实践中 , 可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 。例如 , 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 , 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款 。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 。例如 , 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借款 。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款 。上述几种借款 , 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 , 出借资金的一方 , 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 , 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
另外 , 还有几种由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 。二是典当行 。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 应予支持 。可见 , 以上几种企业间的特殊借款是被认可的 , 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三、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
1.关于本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 名为联营实为借款 , 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 , 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 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 , 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 , 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 ,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 , 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判决外 ,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 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 , 应当收缴 , 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
2.关于利息 。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款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处罚办法在实际当中已不适用了 ,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企业借款合同一般仅是保护本金部分的债权 , 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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