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 三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二: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原告李向丽,女,生于1987年 。
委托代理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田广旭,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 。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李向丽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6月9 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向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广旭、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诉称,20xx年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发往许昌由李驾驶的豫KB5769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与岳驾驶的豫K60379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禹公交认字[20xx]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岳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在站内购票,乘坐被告的客车,被告应保证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当依客运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180000元 。
被告辩称,被告万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最大赔偿限额应为150000元 。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抚养人的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原告无责任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例、陪护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陪护情况 。4、鉴定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为9级伤残 。5、劳动合同书1份、工资表1份、办学证明,证明原告的经济状况 。6、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 。7、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适格 。8、行车证、运输证、保险卡、企业登记情况、企业注销情况 。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融资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该车为分期付款 。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据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情况 。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属单方鉴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合同书存在虚假 。工资卡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交通票据有虚假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有异议,认为法院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 。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用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7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推翻此证据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被告提供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xx年8月11日,张与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豫KB5769号普通客车,豫KB5769号客车的行车证、运输证、保险证车主均为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营运线路为许昌—禹州,营运单位是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 。许昌运输经贸公司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xx年1月2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20xx年6月13日7时许,司机李驾驶豫KB5769号客车,与岳驾驶豫K60379号中型普通货车,在省道豫103线72km 150km处相撞,造成豫KB5769号客车乘车人李、谢、王、牛、魏、楚、刘、李、银受伤 。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禹公交认字(20xx)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岳均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李,岳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李向丽无责任 。李向丽住院治疗116天,为治疗花去医疗费53663.17元 。被告万里公司等单位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4300元,支付交通费2137元 。20xx年6月11日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向丽因车祸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伤残,支付鉴定费600元 。另查明,李向丽在禹州市泡泡语言中心上班,月工资1616元,其父亲李,生于1951年8月7日,母亲靳生于1952年5月1日 。李向丽兄妹二人 。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231(每天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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