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运输事项
一、乙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承运资质,否则,由此导致甲方货损和延时交货的,承担赔偿责任 。
二、甲方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到达及提货情况 。可能延时或货损时,乙方应主动通知 。
三、乙方应在每次具体交易中约定的到货期限到达目的地并将货物交给甲方在托运凭证上指定的合格收货人 。无故延期的,甲方可以按每延期一日,少付10%的运费给乙方,但最多少付本票(次)运费 。若运输途中,遇到恶劣天气,交警、运政等相关部门多次长时间检查车辆,修路,全国性节假日,突发性机械大故障,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延期的,乙方首先应及时通知甲方,然后尽快缩短延误的时间 。但以上情况不是乙方人为过错,因而不承担延期责任 。收货人延时收货或不收货的,乙方不承担延时责任 。
四、乙方应将托运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并交给合格收货人,否则,造成甲方货损的,按第二条
第五款、第六款赔偿 。但若收货人得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不提货的,乙方不承担未及时、安全交货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
五、乙方接受甲方变更运输目的地和收货人的合理的且乙方能够接受的书面申请(不接受口头申请),除非乙方因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甲方的变更要求 。但因变更增加的运杂费,甲方应在变更申请书中承诺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乙方不接受变更申请 。
六、因乙方原因误达目的地或误交不合格收货人的,由乙方自行纠正并承担增加的运杂费 。造成延时交货或货物损失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予以赔偿 。
七、发生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的事件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或双方商定的方案对甲方进行赔偿,但甲方不得以此延期或拒绝支付已到付款期的运杂费给乙方 。
第四条 目的地收货人签收货物等事项
一、收货人得到通知后超过五日不领取货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收取相应保管费 。收货人、托运人超过十五日不领取货物的,乙方有权处置货物(包括丢弃、变卖 。变卖后,扣除变卖费用及本次或累计所欠运杂费后的多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甲方在十五日内弃货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弃货通知 。无论甲方主动弃货还是乙方处置货物,甲方均应如约支付运杂费 。当约定收货人支付运杂费(即运杂费到付),但收货人却不予支付或不提货时,运杂费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
二、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提货代表不持委托书、身份证或持不合格的委托书、身份证要求提货的,乙方有权拒绝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有义务要求收货人提供合格的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资料 。
三、由于货物的性质和长途运输的振动、装卸,甲方允许乙方交货时的货损、货差率为 % 。
四、甲方以要求乙方返回甲方的销售送货单、收货人签收的提单或其它收货凭证作为支付运杂费条件的,乙方只要能提交以上足以证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已经收货的任意一种资料的,甲方就应
当支付全部运杂费给乙方 。
五、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甲方业务人员行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此举不影响支付已经发生的全部运杂费 。甲方也不得把乙方给予的优惠运价向第三方透露 。
第五条 运杂费的支付事项
一、上一自然月的运杂费,在本月5日前,由甲乙双方对帐确认(如果双方通过传真及其它简易方式不能确认对帐数目,或虽已确认但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则甲方代表应在对帐单或帐款确认函上签名或盖财务专用章等工商备案章) 。双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运输业统一发票(甲方不要求开票的除外 。但开票之前,甲方已收上次发票而未付款的,则应支付上次发票款后再要求乙方开票) 。甲方代表应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名或盖备案章,并于收到发票后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本月 号)支付现金、交付支票(出票日期不得超过此日期)或通过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因甲方也有载明运杂费的凭证联,通过统计后再与乙方核实,应明知付款数额,应主动对帐并按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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