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产品;
(2)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未按要求付货款;
(3)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两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4)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
2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
五、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 。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
4、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编号为合同项下的附件:
收货人员确认书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在经销合同的有效期内,以下所有人员的签收单,即便没有盖章或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名,均视为是乙方单位的自身行为,有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笔迹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笔迹
姓名身份证号笔迹
姓名身份证号笔迹
如果乙方对以上收货人员加以变更,以甲方收到的乙方的书面文件为准;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
乙方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保留销售合同范本(4) | 返回目录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
2.经由拍卖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
6.电力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
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对公约的保留
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中的某项规定作出了保留,那么,该缔约国就不受该项规定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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