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 运输合同 :2022汽车运输合同( 九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1532元由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各 承担人民币766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审 判 长 张兆龙
审 判 员郑 健
代理审判员冯 辉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3篇 运输合同 :2022汽车运输合同】书 记 员 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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