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汽车运输合同4篇( 九 )


上诉人吴湧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承担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 。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 。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约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 。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 。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 。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及时检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 。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 。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说明运送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 。4、关于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 。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 。再说,受损猪肉变质原因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 。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不是11350公斤,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请求 。理由同上诉意见 。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据可查,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毫无理由,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本案中的运输,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二审中,上诉人汤骏新提交了《关于使用厢式载货汽车运输冷冻肉类的情况说明》一份,以期证明西南地区使用普通汽车采取保温措施运输冷冻肉类的惯例 。质证后,上诉人吴湧波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湧波主张的证明内容 。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以期证实承运货物的价值 。质证后,上诉人汤骏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该二份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本院均不予采纳 。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XX年9月15日,吴湧波在罗成彬经办的《信息单》上的驾驶员签名栏处签名 。该《信息单》载明拉运车辆的车属单位和牌照号码,驾驶员驾驶执照、住址情况 。约定由吴湧波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 。在用车单位栏的记载内容为“汤” 。合同订立后,吴湧波收取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汤骏于当天将该批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谭培虎支付了5000元运费 。吴湧波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