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租赁合同书( 四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 , 甲方将在当日停机 , 如付款后继续租(使)用 , 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 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 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 20 %的违约金 。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 , 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 , 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 , 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 , 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未尽事宜 ,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 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 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本合同一式二份 , 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表.租赁机械收据.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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