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 。托收承付;2 。款到发货;3 。银行汇票;4 。商业汇票 。)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
1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 。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
3 。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
4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
5 。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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