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因质量不合格,作退货处理,报废模具由塑料厂自行处理;
2.塑料模具厂退还塑料厂材料、加工费17000元;
3.塑料模具厂赔偿塑料厂运输、旅差费用1000元;
4.上述二、三两项合计18000元,由塑料模具厂分4次给付塑料厂:1986年5月给付3000元,1986年6至8月,每月给付5000元 。
5.塑料厂放弃其它要求 。
1.本案纠纷发生的责任,完全在于塑料模具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 。所以,承揽方塑料模具厂必须退还定作方塑料厂的全部材料、加工费,并且赔偿塑料厂的全部运输、旅差费 。
2.签订经济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可以收回或抵作价款 。但是,象本案塑料厂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即付了全部材料、加工费是不妥的 。以致造成事后偿还时发生了困难 。
【4篇 2017承揽合同】3.塑料厂为了急于求成,允许另付帐外“加快费”3000元,这是违法的 。由于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事后由于加工质量发生纠纷,并未形成事实 。故法院给予批评是完全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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